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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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治校,促进学院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名称: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英译为Jilin Railway  Technology College),由教育部备案,吉林省人民政府设立。

第三条  学院的地址:位于吉林省吉林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666号。

第四条  学院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实行素质教育,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突出专业紧贴产业、教学紧盯企业、精品畅通就业办学特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行业企业发展服务,创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院的校训是明德 弘业;校风是团结 勤奋 求实 创新;教风是严谨 正身 博学 厚德;学风是励志 善思 崇德 精艺

第八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实施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制定和完善切合学院实际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学院按此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任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三)拟订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学院人员编制方案,制定用人计划;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学院章程和制度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学院章程和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保护、管理和运营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  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副院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参加,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党委其他成员参加,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

学院实行校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管理和决策的基本形式。通过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包括: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与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推荐或确定系(部、院)基层干部及学术(专业)带头人人选,人事调配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或确定师生各类奖惩,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招生就业工作以及其它应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参加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有: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需要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必要时可请本单位分工会主席、有关教研室主任、学术(专业)带头人、教师代表列席会议。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应接受学院党政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本单位党员、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对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系(部)党政领导给予说明,也有权向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的学术事项评定、审议、论证和决策最高学术权力机构。成员由学术水平高、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经验丰富的业务专家和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规划和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议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各级拔尖人才人选等有关学术事项。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应当由民主推荐、经选举确定,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重要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通过票数超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十九条  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织部分。

教代会在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议事执行民主集中制。

教职工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凡在学院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均可经民主程序选举为学代会代表。

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行使其职权。学生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通过学代会选举产生。

学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学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学生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院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学院管理,履行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的职能。

第二十二条  学院内设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吉林省教育厅。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学院院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院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及其他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和落实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

(三)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学院绩效工资标准及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

(五)依法保护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院章程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自主选聘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绩效工资标准及分配;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学院的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破坏;

(五)采取措施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六)设立奖、助学金等,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向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八)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学院其它各项工作要服从、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中心,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学院各项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育人的根本任务。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建立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一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课堂教学以及社会实践等途径,教育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照教学基本要求指导学院的教学工作,指导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教师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学院依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检查和评估教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全面实施和推进素质教育,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完善考核方法,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三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主渠道,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创作阐述)以及国防教育、军事训练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

第三十五条  学院加强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逐步建成一批院级、省级、国家级重点示范专业和优秀课程。

第三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对教学质量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教学工作考评制度,完善学生评教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七条  学院鼓励教师个人和集体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实行教学科研课题立项制度,支持将教学科研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中。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突出以人为本,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打造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专兼职结合、动手能力强、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和造就一批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

第三十九条  学院推进实践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好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条  学院接受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对人才培养工作水平的评估。

第五章  教育形式及办学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全日制学历教育形式以开展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学院面向社会实行多元化开放式办学,开展脱产、半脱产、远程教育、自考助学、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多规格、多形式的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院开设铁道运输类、城市轨道运输类、电力技术类、土建施工类、自动化类、机电设备类、通信类、汽车类、机械设计制造类、计算机类、财务会计类、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类、艺术设计类等专业门类。

学院按照发展规划,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需求,根据有利于人才培养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本着服务、有为、双赢的原则,积极推进政、产、学、研合作和职业教育集团化建设,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晓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师及教育工作者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树立全员育人理念,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五)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和教职工申诉制度。

第七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助;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服务、校园文化、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院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刻苦学习,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学院成立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以校友联谊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和发展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工作。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

学院积极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鼓励和支持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励、助学基金。

第五十八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九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做到国有资产、捐赠的资产、学院办学积累的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经济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院加强对校名等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院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对安全、稳定、消防工作常抓不懈,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校园安全、和谐、稳定,为学院持续稳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稳定保障。

第九章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六条  章程草案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和党委会议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章程修改执行相同的工作程序。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共产党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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